骗取在押人员亲属钱财
被告人爱新觉罗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200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为爱新觉罗某女友。2006年3月,其朋友程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押。2006年4月至12月间,爱新觉罗某伙同张某以能够帮助在押人员程某减免刑罚为由,多次以走关系、买画送礼等名义从张某处骗取程某之妻钱款共计人民币25。695万元。在被判处刑罚后,被告人爱新觉罗某、张某仍以走关系为名向张某索要钱款。
诈骗累犯如何判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爱新觉罗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减免刑罚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25万余元并未能退还,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爱新觉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依法从重处罚。本案被害人程某之妻因其亲属涉嫌犯罪被羁押,其欲通过行贿等不法手段达到为其亲属减免罪责的目的,故其通过张某支付给被告人爱新觉罗某及张某的涉案款项,应予追缴没收。
一审法院判决爱新觉罗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爱新觉罗某、张某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