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啤酒质量问题敲诈厂家50万
2007年7月23日,被告人江西上饶籍来京务工人员张某1、程某、周某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卖部买了一瓶啤酒,后发现酒瓶内有一个黑色异物。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1、程某、周某给啤酒公司打电话,以产品质量有问题要求啤酒公司赔偿。随即,啤酒公司表示愿意赔偿几箱啤酒,但被告人张某1等人则要求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保密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否则向媒体曝光此事。2008年8月,被告人张某1的哥哥、江西上饶某小学教师张某2来北京玩,并帮助三人写了份协议,其中有“望贵厂认真积极处理此事,在8月23日前未做回应的话后果自负”。2008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1等人来到与啤酒公司约定的地点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敲诈勒索罪将被告人张某1张某2、程某及周某公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1、张某2、周某的辩护人辩称此案系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纠纷,张某1等人的行为系维权行为,不具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辩称,此案系一起犯罪未遂案件,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程某属于犯罪中止,应免于处罚。
敲诈勒索罪如何判罚
丰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2、周某、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鉴于张某1、张某2、周某、程某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故对其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张某1、张某2、周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1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程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未遂,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认为程某是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因此,丰台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1、张某2、周某、程某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