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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利益抢劫单身男子,故意杀人罪的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3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为谋利益抢劫单身男子

2007年3月下旬至5月上旬,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梅某、李某、张某、汪某、夏某、王某、程某、杨某先后在重庆市万州区鸽子沟等处持刀抢劫单人男子11起,抢得现金900余元和手机5部并造成一人死亡、2人重伤、8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中,梅某参与作案10起,李某、张某参与作案6起,夏某参与作案2起,王某、程某、汪某、杨某各参与作案1起。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八名被告人为练刀法而伤害他人生命、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不但罪行极其严重,而且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其中,被告人梅某、张某、汪某、夏某、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实施上述犯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梅某、李某、张某、汪某、杨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对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6。7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被告人杨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3月13日上午,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梅某、李某、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夏某、王某、程某、杨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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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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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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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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