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从轻处罚的情形
2011年11月17日,25岁的罗某在网上与网名为“幸福的村长”的秦某相聊甚欢,秦某将自己的姓名告诉了罗某,罗某于是将植入病毒的一个自称是照片的压缩文件发给秦某,利用该病毒文件盗取了秦某的网名、QQ号和密码等信息,罗某还趁机截取了一段秦某打电话的视频资料。19日,罗某利用秦某的QQ号,与秦某的好友欧某聊天,称急需用钱跟欧某借钱,并把账号发在对话框里,因与秦某是多年好友,虽觉着不妥,但欧某还是按账号汇给对方2万元。欧某在汇款后向秦某发短信告知,但秦某称并未向其借钱,欧某于是报案。经查,罗某利用同样的方法骗取秦某好友李某5000元,但因收款地址有误,未能成功转账。罗某还盗取了庄某的网名等信息,骗取庄某同事5000元。利用同样的方法骗取了张某朋友的5000元。2011年12月17日,罗某在广西老家被抓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罗某具有部分未遂情节,且对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其退赔受害人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