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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病毒盗取QQ账号骗财,诈骗罪从轻处罚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41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诈骗罪从轻处罚的情形

2011年11月17日,25岁的罗某在网上与网名为“幸福的村长”的秦某相聊甚欢,秦某将自己的姓名告诉了罗某,罗某于是将植入病毒的一个自称是照片的压缩文件发给秦某,利用该病毒文件盗取了秦某的网名、QQ号和密码等信息,罗某还趁机截取了一段秦某打电话的视频资料。19日,罗某利用秦某的QQ号,与秦某的好友欧某聊天,称急需用钱跟欧某借钱,并把账号发在对话框里,因与秦某是多年好友,虽觉着不妥,但欧某还是按账号汇给对方2万元。欧某在汇款后向秦某发短信告知,但秦某称并未向其借钱,欧某于是报案。经查,罗某利用同样的方法骗取秦某好友李某5000元,但因收款地址有误,未能成功转账。罗某还盗取了庄某的网名等信息,骗取庄某同事5000元。利用同样的方法骗取了张某朋友的5000元。2011年12月17日,罗某在广西老家被抓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罗某具有部分未遂情节,且对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其退赔受害人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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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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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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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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