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怎么处理
2011年8月,卢某(女)与被告人韩某相识相恋,期间韩某以做工程名义先后骗取卢某十六七万元,又通过殴打、威胁等手段拿走7万元,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韩某给卢某出具一张25万元的欠条。2012年1月4日凌晨1时许,卢某和男友回家下车时,韩某的现任女友张某和两名男子将卢某强行带上车,后张某将卢某价值4800元的苹果4S手机抢走,并对其进行殴打。到了酒店房间后,张某开始对其打骂,又逼问了银行卡密码,从卡内取走人民币3000元。次日早,卢某趁韩某睡着后跑出酒店并报警。2012年1月12日,被告人韩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卢某头面部、左手、后腰部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并致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听力轻度下降,伤情为轻伤。据悉,韩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韩某和张某的家属各退赔了3900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张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等手段共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韩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对其撤销缓刑,将新犯抢劫罪与前罪数罪并罚。韩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另鉴于被告人家属帮助退赔,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家属帮助退赔并预缴罚金,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3年1月5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韩某、张某有期徒刑3年半,罚金8000元,韩某因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3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