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怎么量刑
2010年7月31日至2012年2月29日间,为获取不当利益,一个特大盗窃团伙在阳朔县、平乐县等地实施盗窃汽车犯罪44次,盗得车辆41辆,价值共计100万余元。每次实施盗窃都是陆某、陆某某、曾某等人相互勾结进行作案,作案后陆某等人将盗窃的车辆交给蒋某、罗某、莫某等人进行销赃,蒋某、罗某、莫某等人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介绍买卖,经查蒋某等人共实施犯罪20余次。警方经过侦查一举打掉了这个特大盗窃团伙,该团伙17名罪犯被捉。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陆某某、曾某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罗某、莫某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抵押、介绍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2年12月28日,阳朔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陆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蒋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