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2012年底,被告人田某伙同自己的亲戚孙某和吴某,通过碰瓷手段实施诈骗。其中孙某负责专职驾驶、吴某负责谈价、田某负责碰瓷。三人驾驶轿车来到江苏省太仓市境内,专门寻找骑行电动车或电动三轮车的妇女、老人,进行作案。田某骑上装在后备箱中的自行车向被害人骑去,而孙某驾驶轿车也向被害人靠近,迫使被害人闪躲,此时田某骑车故意撞向被害人,然后倒地不起,并纠缠被害人送其上医院检查。在医院进行尿检的时候,田某故意用针划破自己的手指,将少量血液滴进尿样,检查结果显示小便有血需住院观察。此时,吴某找到被害人进行私了,诈骗钱财。一周内,三名被告人以同样手法实施了五起碰瓷,共诈骗钱财近三万元。最后一次行骗时,被害人报警,三被告人归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田某、孙某、吴某三名被告人碰瓷后,五次施展苦肉计,将血滴入尿样来行骗,骗取钱财近三万元,已构成诈骗罪。
故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