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2012年1月28日,欠了几十万元赌债的师某(女)为还赌债,伙同表弟燕某某以购买玉石为由骗取家住朝阳区某小区的姜女士信任,两人进入姜女士房屋将姜女士控制住并对姜女士实施了殴打,造成姜女士轻微伤,后二人抢走现金4万元、一部手机及一块重108公斤价值4320万元的和田玉石。事后,师某的牌友王某开车将二人送回了河南老家,师某以22万元的价格将玉石销赃,燕某某得款3.9万元,王某某得款1.9万元。2012年2月13日,师某被抓获归案,后王某及燕某某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师某及两名被告人对玉石的价值提出了质疑。认为应当以玉石的实际出售价格22万元及所抢4万元现金来确认抢劫数额。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玉石的价格鉴定结论是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依法定程序和方法作出,该结论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应作为认定本案抢劫数额的依据。
最终,二中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师某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燕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