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数额较大应该怎么处罚
2006年8月,30岁的被告人熊某1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8年5月19日上午11时许,为谋取钱财,被告人熊某1用自制的工具盗窃一辆价值1790元的助力车时被巡警发现,熊某1遂骑车逃跑,后被值勤的交警拦截,熊某1当即弃车逃跑。随后,赃物被当场收缴发还被害人。2008年5月30日,熊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熊某1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11时许,由被告人熊某2望风,被告人熊某1在南昌市某科技市场停车场内用自制的工具将一辆价值1897元的电动车撬开,后被民警当场抓获,赃物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熊某1、熊某2一起公诉至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西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1、熊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熊某1参与盗窃二次,盗得他人财物价值3687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熊某2参与盗窃一次,盗得他人财物价值18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1系累犯和主犯,被告人熊某2系从犯。
2009年2月11日,西湖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1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熊某2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