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怎么量刑
朱某系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某村挂职大学生村官。2008年的一天,朱某在该县瓯北镇建行清水埠分理处ATM机上存钱时,由于机器故障,钱被吞掉。后银行给朱某退钱,但朱某认为银行少退给了自己200元,并一直怀恨在心。为了泄愤,朱某伙同其朋友董某于2008年6月某日凌晨来到清水埠分理处ATM机旁,采用先用银行卡正常交易使ATM机入钞口打开,然后迅速倒入大量502胶水的方法将ATM机破坏,经估价鉴定,ATM机被损坏的价值为47540元。后在银行监控录像的帮助下,朱某被抓获,其家属与银行达成和解并赔偿了修复ATM机的全部费用。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认为,朱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朱某能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也已经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决定对朱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