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未遂如何处罚
安徽人林某婚后一直与丈夫在温州务工,夫妻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1月夫妻两再次发生争执后,丈夫离家两天未归,林某多次电话联系无果,心灰意冷之下产生了自杀轻身的念头,由于放心不下5周岁大的女儿谭某,林某决定在自杀的同时毒死谭某。1月21日上午,林某在丽岙镇购买了“溴敌隆母液杀鼠剂”以及1瓶饮料,中午,林某将杀鼠剂倒入饮料中,给自己和谭某喝下。下午4点,林某打电话给邻居陈某,请陈某帮忙联系丈夫,称其已经喝下毒药,想见丈夫最后一面。陈某立即报案,民警赶到后将林某、谭某送往医院抢救,两人均因服毒致轻微伤,抢救后脱离了危险。
林某被诉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鉴于情节较轻,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予以减轻处罚并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