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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自杀并意图带上女儿,故意杀人罪未遂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2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故意杀人罪未遂如何处罚

安徽人林某婚后一直与丈夫在温州务工,夫妻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1月夫妻两再次发生争执后,丈夫离家两天未归,林某多次电话联系无果,心灰意冷之下产生了自杀轻身的念头,由于放心不下5周岁大的女儿谭某,林某决定在自杀的同时毒死谭某。1月21日上午,林某在丽岙镇购买了“溴敌隆母液杀鼠剂”以及1瓶饮料,中午,林某将杀鼠剂倒入饮料中,给自己和谭某喝下。下午4点,林某打电话给邻居陈某,请陈某帮忙联系丈夫,称其已经喝下毒药,想见丈夫最后一面。陈某立即报案,民警赶到后将林某、谭某送往医院抢救,两人均因服毒致轻微伤,抢救后脱离了危险。

林某被诉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鉴于情节较轻,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予以减轻处罚并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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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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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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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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