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2008年初,安徽省蚌埠人刘连弟与崔某在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发生争吵,崔某便经常回娘家居住,刘连弟接崔回家时曾遭到崔父打骂。2008年11月21日晚19时许,刘连弟将事先购买的刀藏在身上再次到崔家接妻。因催家人不同意妻子回家,刘连弟与崔家人发生冲突,撕扯中刘连弟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崔父胸部刺了两刀,后又持刀朝崔某姐姐和崔母身上捅刺,导致崔父当场死亡,崔某的姐姐被送往医院救治。当晚23时许,刘连弟向警方投案自首。经鉴定,崔父系单刃刺器刺中胸部造成心脏破裂导致心源性休克死亡;崔某姐姐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右上肢和背部皮肤裂伤为轻伤。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连弟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案后主动投案,并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判决,其应给予被害人一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蚌埠中院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连弟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903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