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会从重处罚吗
2007年至2009年3月,现年39岁的被告人张某多次以暴力相威胁在自家及租用房内奸淫自己不满14岁的亲生女儿。在2009年3月2日凌晨2点左右,女儿再一次被强奸后,由于爸爸一直称要砍死自己所以报了案,警方将张某抓获。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张某承认了奸淫的事实,但辩称妻子离开自己酒后乱性所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且张某侵害的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院对此刑事案庭审的同一日,张某的妻子李某带着一双儿女到该法院的李渡人民法庭提起了要求离婚民事诉讼。
李某诉称,因自己无法忍受张某的虐待才离开,张某作为父亲未尽监护人应有的职责却采用威胁手段奸淫亲生女,夫妻感情已严重被伤害而无法与其继续生活,因此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张某的女儿也要求法院对其父给予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则辩称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负有责任。
李渡庭审理认为,张某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使用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李某外出与张某分居多年;且张某对亲身女儿犯下严重罪行,将面临九年刑期。张某的其行确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法庭调解,无和好可能。
2009年7月20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9年。同时民事法庭也支持了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子女随李某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