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的量刑标准
2009年4月1日下午4时许,受害人陈某在街头偶遇了本案被告人赵石恩,被要求立即归还其2008年所欠的4050元煤款。赵石恩听陈某说没有钱当即喊来另一被告人邱亮华和“胖子”(身份不明)将陈某带到某宾馆的客房内,要求陈某尽快还钱,否则不准陈某走去房间。随后赵石恩等人轮流看守陈某。4月3日下午5时,陈某借上厕所之机,从厕所窗户爬出逃离,随即报案。赵石恩得知后便与邱亮华一起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石恩、邱亮华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赵石恩、邱亮华管制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