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构成强奸罪
2007年9月29日,17岁的被告人刘某与甘某(在逃)、陈某(在逃)来到汉口常码头卡拉OK厅包房,吸食K粉后以威胁手段对女服务员袁某实施了轮奸。后经报案刘某被警方抓获。
刘某受到检察机关指控。但对于指控,刘某持有异议,他认为发生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不构成强奸罪。并且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提请法院宣告其无罪。
法庭上,卡拉OK厅老板谭某及女服务员唐某都出庭作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背妇女意愿,伙同他人,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刘某犯强奸罪的指控成立。刘某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