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绑架罪怎么承担刑事责任
2008年1月30日下午两点多,被告人师某伙同李某、陈某等人在西关三角地农贸市场处将冯某绑架,之后向冯家索要赎金,从最初的300万降到后来的140万。2008年2月1日晚,由于怀疑冯家报警才将冯某放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师某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师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且情节较轻,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师殿勇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不同作用,对被告人师某予以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师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