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承担全部犯罪责任吗
2008年11月23日,被告人喻强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某电玩城的赌博机上进行赌博活动时输钱,要求“赊账”续赌遭拒。于是喻强将此事告诉了其同伴被告人周万红、刘光路,指使周、刘约人到该电玩城占用赌博机不消费,让电玩城退钱,来进行报复。
2008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周万红带了刺刀和被告人刘光路、廖查万、陈东等人来到该电玩城,按照喻强的方法占用了十台赌博机不消费。电玩城保安被告人谢兵将此情况告诉了当班经理陈连军(本案被害死者)。陈连军便召集了被告人程陈及王俊(本案被害死者)、曾云川(本案被害死者)、赵双福(本案被害死者)、何金付(本案被害死者)等人来到电玩城,双方发生了持械斗殴。在斗殴中,被告人周万红持刀刺被害人王俊、曾云川、赵双福、何金付、陈连军,致使王俊、曾云川、赵双福、何金付死亡。被告人刘光路夺过一把长刀,刺陈连军、何金付、王俊身,致使陈连军死亡。被告人廖查万夺过一根木棒打击王俊、何金付、赵双福。被告人陈东拿塑料凳参与打斗。被告人程陈持灭火器等参与打斗。
案发后,周万红、刘光路、廖查万、陈东等人逃离现场。喻强接应周万红等人让其逃至重庆市璧山县躲藏。喻强又安排刘光路、廖查万、陈东等人逃往贵州省遵义市等地躲藏。
2008年11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谢兵、程陈、刘光路、廖查万、陈东喻强、周万红先后被抓获归案。
另经查明,2008年6月28日,被告人喻强曾指使周万红、陈东等人对王某报复行凶,致其轻伤。2008年10月3日,被告人喻强册曾指使周万红、刘光路、陈东等人,殴打黄某某迫使其付款1万元。
2006年11月10日,被告人周万红曾伙同他人,持刀抢劫了合川区的加油站,抢劫人民币1.5万余元。2007年2月,被告人周万红等三人受雇于他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杀害一女子,得到人民币15万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喻强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三次犯罪中的组织、指挥地位明显,其应当对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是犯罪中的主犯,且有三次前科,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万红、刘光路在“11.23”案件中行为积极主动,均系故意杀人犯罪的主犯。
2009年7月2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主犯喻强、周万红分别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死刑,被告人刘光路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则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四被告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