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怎么判刑
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邓辉多次让女生帮自己叫女友为由将被害人骗至永丰县城天诚步行街一处尚未使用的商住楼内,以暴力和胁迫手段抢走被害人的财物,且对对方实施奸淫。在此期间,邓辉分别对张某、艾某、刘某这三位少女实施强奸(其中两次未遂),共抢劫了其中两个人共2部手机、20元现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辉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被害人现金和手机的行为构成强奸、抢劫罪。被告人邓辉于白天在闹市拦人,且在闹市旁尚未使用的商住楼内作案多次,强奸少女3起3人(其中未遂2起2人)、抢劫犯罪2起劫得现金20元及手机2部,其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严重的危害了社会治安,严重的摧残了被害少女的身心健康。
2009年7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邓辉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