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会判处几年
2009年2月14日16时,被告人杨某因对《新京报》的某编辑徐某发布的消息不满,在徐某做讲座时,将徐某刺成重伤。2009年2月20日,杨某被抓获归案后,经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后被告人杨某赔偿了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故意扎伤他人,且造成被害人重伤之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在2003年7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依法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杨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朝阳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杨某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