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一会被判处死刑吗
2006年12月9日晚,被告人杨兴、廖云、何召峰来到与杨兴同是桑拿女技师路某的出租屋内,准备抢劫。何召峰乘被害人秦某开门时将其压倒在地下,廖、杨则在屋内抢得人民币万余元及存折、银行卡、相机、首饰、等财物。后杨兴拿着抢得的财物先行逃离。廖云威逼秦某将其的妻子张某骗回并将张捆绑,从其身上抢得几百元现金及手机、银行卡等财物,又威逼张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两人将秦杀害。
2007年12月11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罪犯廖云死刑,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罪犯何召峰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以抢劫罪判处罪犯杨兴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廖云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8年11月17日,广东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9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广东高院的终审裁定。
2009年8月7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对该案主犯廖云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