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强奸罪会受到什么处罚
2010年10月15日晚19时许,27岁的被告人原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民警陈某在温岭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办公室单独审讯涉嫌卖淫的冯某(15岁),期间利用冯某害怕家人知道的心理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当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以证据不足将冯某释放。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冯某及其父亲赔偿3万元。
检察机关遂以强奸罪将被告人陈某公诉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0年11月12日上午,温岭市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
温岭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安民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因此,温岭市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