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如何处罚
2010年9月某天,被告人王某向宋某索要之前的欠款并将宋某带回了自己家的店铺,要求宋某还钱。宋某许诺尽快偿还欠款,同时王某要求宋某在钱还清以前哪里也不许去,必须呆在自己店铺的二楼。钱很快还了一大半,宋某趁王某对自己放松警惕时,假借到店铺三楼洗床单为由,从三楼卫生局窗户逃跑时不小心摔伤。得知宋某摔伤后,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江西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