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刮卡诈骗20余万
被告人林某1、林某2等五人以虚构“香港海信集团”庆祝成立三十周年举办惊喜抽奖活动为名,安排被告人林某4和傅某某作为电话员联系所谓“中奖人”告知其获得“刮刮卡”的奖金,并需要在领取奖金前支付相关手续费。被告人林某1等人正是采用这种方式共诈骗了20余万钱财。其中,被告人林某1、林某2、林某3共参与诈骗12起,诈骗金额22.08万元;被告人林某2和傅某某涉及诈骗5600元。该案系北京首例“刮刮卡”诈骗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1、林某2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傅某某、林某4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私人的财产权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林某1辩称,自己只诈骗13万元,其他不清楚。
被告人林某2辩称,自己诈骗了人民币156400元,其他不清楚。
被告人林某3辩称,自己不是诈骗团伙成员,只是帮忙后获利4000元。
被告人傅某某、林某4辩称,两人均没有参与诈骗。
诈骗罪如何量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1、林某2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均已构成诈骗罪,且被告人林某1等三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傅某某、林某4诈骗数额较大,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1等系主犯。鉴于五名被告人当庭尚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3的家属能代其赔偿被害人部分赃款,可酌情考虑处罚。
2007年9月17日,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1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处告人林某2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林某3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林某4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