扮演蜘蛛侠盗窃珠宝店
2007年5月2日凌晨,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1、杨某2经预谋后携带锯条、绳索等工具窜入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攀爬上“越王珠宝店”屋顶后揭开瓦片开洞,并通过绳索吊下进入店堂内,共盗得珠宝饰品274件,价值共计154518元。2007年5月25日和6月19日,被告人杨某1和杨某2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追回珠宝200余件。
盗窃罪如何量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1、杨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451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2007年10月10日,海宁市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1、杨某2有期徒刑10年9个月和10年6个月,并分处罚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