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抢团伙疯狂作案
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戴某、钟某等10人伙同邓某、钟某2等6人(均另案处理)商议盗窃抢劫五金企业的金属材料贩卖给栾某谋利,并用老虎钳剪锁等工具盗窃作案,若商铺有人则用灭火筒喷射将其控制并抢劫作案。2006年3月28日4时,被告人邓某驾驶面包车搭载李某、戴某等人窜至到广州市花都区城南漆包线经营部抢走价值人民币99368元的铜芯漆包线23轴65.92公斤。5月4日5时,几被告人在佛山市敦厚同胜五金电器经营部抢走一批价值人民币21852.72元的电线。6月10日3时,李某、戴某、钟某1等人又在中山市石歧区的坚伟五金店盗走店内价值人民币174716.56元的漆包线2403.87公斤。另外,几被告人还于同年2月至6月在广州市等地连续7次实施抢劫并抢得铜板、铜带等物品价值人民币634433.92元;连续9次实施盗窃盗得铜带等物品价值人民币597632.36元,并抢劫、盗窃的赃物销赃给被告人栾某,价值共计人民币1232066.28元。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抢劫罪将被告人李某、戴某、钟某1等11人公诉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抢劫罪如何量刑
禅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戴某、钟某1等10人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或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均特别巨大,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告人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该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
2007年12月6日,禅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盗窃罪等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戴某、钟某1等11人有期徒刑4到20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2到5年不等,并处罚金4000元到27000元不等,其中有5被告人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