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科大学博导被劫杀
2006年8月10日凌晨,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1、周某、阳某1、刘某2、阳某2伙同尹某、廖某、阳某3等3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碧海湾附近路段采用故意撞车的方式并趁南方医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卿某下车查看之际,将其挟持至自己的面包车上,并抢走卿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25000元的小汽车,后被告人阳某2、阳某3将该车销赃。同时,其余几名被告人用绳子、封口胶将卿某手脚捆绑并对其殴打,抢得卿某部分财物及一张银行卡,后因卿某提供的银行卡密码错误,被告人周某等人再次对其拳打脚踢、持铁水管和羊角锤击打,最终导致卿某死亡。随后,几被告人将卿某的尸体转移并掩埋。经鉴定,被害人卿某系钝性暴力打击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将被告人刘某1、周某、阳某1、刘某2、阳某2公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抢劫罪如何量刑
2007年10月26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刘某1、阳某1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刘某2和阳某2有期徒刑15年和14年。同时,判处被告人周某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47916。76元。
此案宣判后,各界舆论哗然,不但受害者家属难以接受,网络也对于“法院判决本着少杀慎杀原则”的推测表示不能理解。
2007年10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某解释劫杀卿某的凶手还有3人在逃,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落网的5名被告人是致死卿某的最主要责任人,并就此说明了三大理由:
一、另案处理——另有3名案犯在逃。黄院长表示,这起抢劫致死案件是8名案犯所为,其中5人为在案的五名被告人,其他3人尚未归案。判决中对同案人尹某、廖某、阳某33人均作“另案处理”,所谓“另案处理”在判决中的涵义一般是指该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尚未将嫌疑人抓获归案,法院须待日后同案人归案后另案审理。
二、参与打人的周某——不能证实是最主要责任人。经法医鉴定,卿某的死因是钝性暴力打击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从目前案件证据来看,被害人死亡是由5名被告人和3名同案人共同造成的。已归案的5名被告人的供述,均指证因被害人所讲密码不正确,一在逃同案人先后持铁水管和羊角锤击打被害人,被告人周某协助以拳脚踢打及用衣服扼嘴等方法逼问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导致被害人卿某死亡。从现有证据看,尚不能证实被告人周某是致被害人死亡的最主要责任人,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以及前述情节,依法对参与动手殴打被害人的被告人周某在量刑时适用了死刑,缓期2年执行。
三、密谋抢劫的第一被告——并非致死的直接责任人。在被起诉的5名被告人中,第一被告人刘某1(被判无期)并非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且有坦白同种罪行的酌定从轻情节;第二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伏法;第三被告人阳某1并非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第四被告刘某2负责开车,未殴打被害人;第五被告阳某2负责销赃,未殴打被害人,且仅参与一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