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情小伙抢亲伤人
2006年12月11日,经人介绍,马某(女)与郑某登记结婚,并定于当月17日举办结婚仪式。2006年12月17日,马某的前男友崔某得知马某即将结婚后,随即纠集被告人鱼某、高某、呼某等人在榆林一家宾馆门前集合,并分乘四辆车前往响水镇富源村。当日上午11时许,迎亲车队途经富源村口,被告人崔某驾车拦住车辆,高某等人则将花车的车玻璃用砍刀砸烂,将马某拉下车后抬走,并将迎亲人员郑某的手部及嘴唇砍伤。2006年12月22日,被告人崔某等人被抓获归案,同时新娘马某也被一并带回。
2007年3月26日,横山县人民检察院遂以寻衅滋事罪将崔某等人公诉至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
寻衅滋事罪如何量刑
2007年9月18日,横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其间,因案件敏感,法律关系复杂,横山县法院又以书面形式请示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崔某的律师辩称,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主要指的是犯罪主体侵害不特定的对象,而此案中崔某和马某非常熟悉,甚至有证据表明两人已建立恋爱关系,不符合刑法的构成的客观要件,故被告人应无罪释放。
2007年12月21日,横山县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2年;因被告人鱼某此前因抢劫罪被判缓刑,抢亲案审理期间,法院撤销其缓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判处呼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另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