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团伙收取保护费
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拘禁他人罪被判刑半年。2000年起,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先后网罗董某、燕某、张某、楚某、葛某、闫某、安某等劳改释放犯和社会闲杂人员组建了“出警队”,并根据出警情况、伤人与否向事主收取“出警费”。2006年8月4日,被告人董某受人雇佣,带领葛某、安某等人持刀将在饭店吃饭的冯某砍伤,事后收取事主“出警费”1600元,而冯某因左前臂创口致左前臂多发性背肌腱断裂、左桡骨骨折,住院治疗共花费4563。17元。2006年8月22日和26日,被告人董某受人雇佣,先后带领葛某、傲某等人到禹州市某饭店和酒吧内对物品进行人为损害,造成损失共计11613元。9月20日晚,被告人燕某指使张某、楚某等人在某酒店持砍刀和钢管将朱某的轿车砸坏。2006年9月21日16时许,为报复他人,李某指使董某带领葛某等人到梁北镇崔张村持木棒对袁某亲戚家人进行殴打,导致袁某的两位哥哥受轻伤,后收取薛某(另案处理)“出警费”。2006年8月23日,被告人董某因与张某发生矛盾,后董某带领葛某等人持钢管等追打张某,张某遂乘坐一辆出租车逃窜,后被董某等人追上,董某等人则持刀将出租车前后挡风玻璃、两侧车窗玻璃砸碎,并将张某砍伤。2006年9月14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张某、楚某、杨某、闫某等人找来两个女孩并教其骑自行车假撞货车,故意造成被撞的假像,并以索要赔偿为由敲诈货车司机鄢某3300元。据悉,被告人李某、董某、燕某三人带领或指使“出警队员”持长刀、钢管、木棒等器械从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造成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毁坏财物价值达38715元,敲诈勒索他人钱财3300元。2006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其他组织成员也先后被抓获。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将被告人李某等15人公诉至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因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禹州市法院连续3天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黑社会犯罪如何量刑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纠集他人成立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董某、燕某为主要骨干的人数众多的犯罪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靠“出警”、为人“帮忙助威”、敲诈勒索,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李某等15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董某、燕某均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07年11月15日,禹州市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等15人有期徒刑一年半到十五年不等,并判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45940。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