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劫团伙盗窃9万余元
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宋某、杨某、汪某等九人伙同他人在四川省南充一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期间,2004年7月,被告人宋某伙同吴某等因囊中羞涩,趁夜晚天黑撬门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盗窃79630元财物。2005年4月、8月,被告人杨某、宋某、杜某某等趁黑夜又结伙盗窃了被害人严某、南充市顺庆区某科技公司财物共计80000万。被告人宋某等人最为疯狂的犯罪是仅仅在两个月时间内,流窜在四川蓬安、营山、顺庆等地作案数量高达19起,盗窃9万余元。
此外,在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汪某、宋某、敬某某等人,在深夜潜入被害人家中盗窃不慎被发现时,被告人汪某等人又使用殴打、捆绑等方式暴力劫取财物。其中,被害人张某被打成全身多处轻微伤、被害人李某被打成轻微伤、被害人唐某因被封住嘴最后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06年8月,被告人宋某、黎某某、杨某等陆续落网。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宋某、伍某等九人入室盗窃,并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抢劫罪、盗窃罪并于2007年5月29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唐某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汪某、伍某等赔偿丧葬费等共计25万元。
2007年8月8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有立功表现如何量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等9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同时,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先后流窜作案共22次,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汪某在所参与的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宋某在所参与的犯罪中系主犯。同时,鉴于被告人汪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确实具有悔罪表现等,将根据具体情况对九名被告人给予不同程度的量刑。
2007年12月29日,法院以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汪某、陈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余被告人宋某等7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