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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职务之便挪用资金,挪用资金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2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出纳职务之便挪用资金

2005年11月至2006年7月间,被告人方某利用担任北京某技术公司出纳员职务的便利,先后挪用公司资金和他人要求其代缴的社保基金等共计28万元左右。其中,被告人方某挪用资金额为27.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已归还公司资金5万元。

挪用资金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方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2007年12月19日,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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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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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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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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