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钱财杀人煮尸
2006年6月某日,被告人阿某的朋友刘某来到阿某和男友乃某租住的小屋喝酒聊天,期间几人商议绑架抢劫弄点钱花,被告人刘某则提出把其在舞厅认识的一个女孩带来杀掉并把钱抢走的建议。同时,三人做了明确分工:当被害人进屋后,由阿某协助乃某将其控制住,让乃某折磨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刘某出去取钱。密码错了继续吓唬,对了就将其勒死。处理尸体时或者找个冰箱冻上,或者砍成小块装塑料袋,再或者买个大锅煮烂,把骨头砸碎扔掉,把肉烧掉。另外,被告人刘某还买来胶带用以封嘴。
2006年8月19日,为谋取钱财,被告人阿某拨通了某餐厅老板李某(女)的电话称其有两个汉族女性朋友,想介绍给李某当服务员,李某随即答应并约定下午16时许见面,而二人并没有通知被告人刘某。当天下午17时许,李某来到阿某的出租屋里,毫无防备的她遂被乃某和阿某按倒在地并捆住手脚,封上嘴巴,从李某的保内翻出2张信用卡后要求李某说出密码。随后,被告人乃某从一张卡中取出5000元,回家后又继续逼问李某卡的密码,并拿出电话线将李某当场勒死。事后,被告人乃某和阿某将李某分尸22块,并从批发市场买来铁皮桶、鼓风机和绞肉机进行煮尸。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将被告人阿某、乃某及刘某公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阿某当庭翻供,辩称称杀害李某时刘某也在场,是刘某提出约李某和分尸的。另外,当天刘某让自己给乃某吃药,而乃某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受指使的。
抢劫罪如何量刑
哈密地区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乃某、阿某和刘某目无国法,多次预谋抢劫杀人。在8月19日的犯罪中,阿某积极提供目标,主动打电话约被害人,乃某提出分尸、煮尸,并着手实施,2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难分主从。被告人刘某虽未参加8月19日的作案,但在预谋阶段积极出谋划策,选定作案目标,准备作案工具,进行分工,给两被告人之后实施犯罪产生较大影响,起了一定的作用。考虑到刘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2007年9月28日,哈密地区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乃某、阿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同时,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1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