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聊男砸58根立交桥彩灯出气
2007年4月初至4月13日凌晨,因心中烦躁为泄私愤,被告人张某先后四次用石头、木棍等对三门峡市开发区209国道与崤山路交叉口处的58根彩灯进行人为损坏,后被蹲守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毁坏彩灯价值共计34162元,安装费用1624元。
2007年5月31日,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被告人张某公诉至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同时,彩灯的投资、安装和管理人三门峡黄河公路大桥管理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罪,但表示无能力赔偿。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
湖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应酌予从重处罚,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7年6月15日,湖滨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7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