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诈骗5万元
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1伙同刘某2、祝某(另案处理)先后假冒人民日报社记者、编辑、主任骗得侯某、朱某人民币374万元。另外,刘某1还曾于1998年至1999年以同样方式骗取李某人民币5万元。
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将被告人刘某1公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诈骗罪如何量刑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长期使用虚假身份,以能帮助他人办理晋升职务、调动、安排工作等事项,并需要活动费用为名,多次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此外,刘某1长期假冒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等身份,以向党政领导干部送钱等名义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给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造成恶劣影响,且拒不认罪,所骗钱款大部分未归还,犯罪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对其应酌予从重处罚。
因此,二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1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