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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偷手机只因特殊癖好,构成盗窃罪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7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专偷手机只因特殊癖好

被告人安某出于对手机的特殊喜爱,为了满足收藏各种手机的心理,自2009年3月起先后在北京市门头沟区行窃6次,盗取手机10余部。被告人在第6次盗窃后被警方抓获,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人如实供述此前5次盗窃的犯罪事实。经查,1997年12月,被告人安某曾因盗窃罪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构成盗窃罪怎么处罚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安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其他盗窃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但其1997年犯罪所判处的2000元罚金尚未缴纳,应当依法与所犯新罪并罚。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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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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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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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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