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怎么量刑
2011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肖某财、肖某明、肖某柱及“阿兵”(另案处理)一起商量弄点钱花,期间有人提议抢劫加油站的想法得到一致同意。四人随即分工准备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加油站,肖某财把风,其余三人蒙面持猎枪和刀进入加油站,仅有的一名值班人员不敢反抗,三人抢得现金3200余元。另查,肖某财等四人用相同方式抢劫一商场,获得财物共计18000余元。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财、肖某明、李某伟无视国家法律,以持枪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刑法,均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肖某明、李某伟、肖某柱在犯罪后,尚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故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肖某财、肖某明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李某伟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肖某柱有期徒刑八年,均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