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2011年8月21日,为谋取非法利益,19岁的被告人王某伙同16岁的女友张某将张某的同学邱某骗至二人租住的出租屋。期间,被告人张某借口外出,被告人王某采取强迫手段将邱某强奸,并拍摄了邱某的裸照。事后,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以将裸照外泄为由威逼邱某每星期给付100元钱,并介绍其他女同学前来。次日,邱某将同学刘某带到出租屋,被告人王某则用同样法方法将刘某强奸并拍摄裸照威胁刘某付款,被告人张某还将刘某价值人民币1503元的手机扣下让其拿钱赎回裸照。2011年8月31日,刘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王某和张某遂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2年4月,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依法将王某、张某公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17日,桥西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3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