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车被抓百般狡辩
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获刑,获释后,张某伙同他人于2011年5月18日,在北京通州区台湖镇某村,趁被害人刘某上厕所将电动三轮车(价值5340元)停在公共厕所外时,偷走被害人的电动三轮车。被害人刘某发现后,拦了路上的一辆汽车一直追到朝阳区,将张某抓获。
张某归案后,辩称其不是小偷,而是帮忙抓贼被误抓的。后来在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所犯罪行。
盗窃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