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中生的理由敲诈他人财物
李某曾因寻衅滋事被刑罚,出狱后,李某与女子王某谈起恋爱,性格暴躁的李某经常怀疑女友出轨。一天,李某疑心病又犯,怀疑女友与朋友单某有不正当关系,并对女友王某一顿打骂,不堪其打骂的王某被迫写下自己曾遭单某强奸的字据。随后,李某持此字据,纠结好友,到单某家敲诈其钱财,李某等人将单某带至别处,并对单某实施殴打、强迫等方式逼其承认强奸一事,并让单某承诺给予3万元经济补偿。随后,李某等人强行拿走了单某身上的3千元现金作为补偿的一部分,单某被释放后,过了几天,李某等人又来找其要剩下的钱。后来单某报案,李某等人被抓获归案。经查,单某并没有强奸王某。
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纠集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因李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11年8月22日,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其同伙获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