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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956人  作者:中山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

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点来看:

(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此外,我们还要注意的是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而这里说的传播,是指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而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现实生活中,即使公安部门打击的很严,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仍然存在。今天已经给大家介绍了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以及量刑标准,如果您身边有遇到类似的情况或者想了解更多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进一步了解。

中山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是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如果数个卖淫者为赚钱,而互传信息、互为掩护结伙卖淫,则不以犯罪论处,因为她们都是卖淫者,无主从之分,也无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仅以治安管理处罚。但如果行为人既参与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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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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