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意购买伺机抢黄金首饰
被告人罗某谎称要购买黄金首饰,于2011年6月7日下午,来到江西丰城市一金行,在老板拿出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各一样(价值共计21617元)让其挑选,去招呼其他顾客时,罗某趁机拿起让其挑选的三样首饰拔腿就跑,老板发现后立刻呼叫,罗某跑了没多远被群众抓住。
抢夺罪如何定罪量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罗某在实施抢夺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认罪较好,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9月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