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汉砍伤儿媳
80岁老汉被告人李某看到儿媳被害人李女士与其表哥在一起工作,经常一同出入,遂对儿媳产生怀疑心理。2010年12月22日,在看到李女士与其表哥一同开车回来后,李某用折叠刀将儿媳连刺数刀,致使李女士受伤,且身体一处部位构成十级伤残。伤人后,李某又将李女士表哥停放在外面的轿车砸坏,造成损失8370元。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
老人犯罪如何处罚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为泄愤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均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系老年人犯罪,请求从轻处罚,符合事实及法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给被害人李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依法赔偿。
综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法院判决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触被害人李女士。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莱阳法院首起适用新刑法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