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对长途客车车主强索保护费
从2006年以来,被告人赵某纠结被告人赵某1、农某人,在广西天等县长途客车站,对长途客车车主实施敲诈,强收保护费。该犯罪团伙长年进行敲诈行为,并由团伙成员何某、梁某等人以帮忙拉客为由,收取客车车主费用后,上交给赵某等人,由赵某等人来分赃。该团伙共敲诈天等县发往广东的客车车主次达9千多班次,数额高达617350元。
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农某、何某、梁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对从天等发往广东的客车车主强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赵某、农某、赵某1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某、梁某等6人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天等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赵某等九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赵某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于2011年8月23日,终审裁定驳回了赵某等人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