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信号干扰器干扰车主锁车随后盗财物
河北男青年被告人陈某趁被害人锁车时,通过用汽车信号干扰器、拦截器干扰车主遥控锁车,使得被害人误以为车已经锁好离开之际,趁机盗窃被害人车内财物。采用此种方式,陈某分别在2010年11月16日和2011年3月5日,在朝阳区作案两起,先后盗窃被害人李某宝马车内电脑、上网卡等财物(总价值8千余元),被害人许某奔驰车内20元现金及一盒香烟。后来陈某再次作案时被保安抓获。
盗窃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陈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案扣押的汽车干扰器及汽车遥控拦截器各一个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