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单位业务款近15万元
被告人雷某在1999年至2001年,在某制药公司做业务员期间,先后多次将药品以发送给医院、药材公司的名义,实际销售给个体户,然后将业务款、药品款挪作个人使用,共挪用上述款项金额14万9千余元。挪用资金后,雷某携款不知所踪,直到2011年5月,已经将钱款挥霍一空的雷某投案自首。
挪用资金罪如何定罪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9月23日,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