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盗窃电动车被发现
2001年5月18日,被告人陆某因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的陆某仍不思悔改,于2008年11月13日上午窜至都安县某小区,将一辆价值人民币1625元的电动车盗走,后被失主发现立即追赶并大喊抓贼,巡逻的民警遂驾驶摩托车追赶。陆某被追上后,拿出了随身携带的刀具拒捕,后经民警和多名群众合力将其制服,并收缴了弹簧刀。同时,被盗的电动车已收缴并发还失主。
抢劫怎么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被失主发觉,在公安人员及失主对其追捕过程中当场持刀相威胁,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特征,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陆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4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
2009年2月3日,都安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