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办理注册商标为名诈骗
2009年3月,被告人周某开始代理销售王某公司生产的饮料,后得知王某欲为其公司的八宝粥饮料申请注册商标。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周某遂让被告人房某冒充中组部领导的秘书,并于2009年6月27日晚介绍房某与王某认识。席间,房某表示可以帮助王某七日内办好注册商标事宜,同时向王某索要“好处费”80万元。
2009年6月29日至7月7日,被告人周某和房某以帮助办理注册商标为名骗取王某现金共计76万元。钱款到手后,被告人周某分给房某现金1万元,并花费24万元买了一辆小轿车。随后,被告人周某谎称自己得了癌症,并对王某的电话一概拒接。感觉上当的王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很快,被告人周某和房某被抓获归案,并在周某的银行卡内缴获赃款40余万元。
犯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伙同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惩处。房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考虑到周某的认罪态度及退赃等情节,可对周某从轻处罚。
因此,一中院终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1年;判处被告人房某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