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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盗窃高校电脑芯片,盗窃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29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屡次盗窃高校电脑芯片

1994年9月,被告人马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后减刑出狱后不到3年又因盗窃罪入狱,出狱1年多后再次因盗窃被警方刑事拘留。2005年10月7日至2006年3月13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马某先后在云南某高校图书馆、昆明某高校和曲靖某高级技工学校盗窃223台计算机零部件,价值共计34万余元。2006年3月16日,被告人马某被抓获归案。案件审讯期间,被告人马某闭口不语,并拒绝在所有的笔录、拘留证、逮捕证上签字。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马某公诉至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盗窃罪如何量刑

曲靖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马某2006年2月4日21时许在玉溪某高校盗窃118台电脑零部件价值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唯一指控证据是法医学鉴定书,辩护人提供了马某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公诉机关不能提出确实证据证实玉溪某高校电脑零部件被盗系马某所为;至于马某在大理市某中学盗窃被现场抓获及2005年11月14日在重庆某高校盗窃电脑零部件被抓获的指控事实,因马某已分别受过治安行政处罚,要求再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一事不再罚的法治原则。据此,法庭一审认定马某盗窃价值34。67万元财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指控证据确实充分,马某辩解和辩护人辩护宣告无罪意见没有证据证实。

2007年6月13日,曲靖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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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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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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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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