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特大盗窃公用电信案
2007年1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吴某、吕某、郭某、汪某、张某、张某1、李某分别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或破坏中国电信公用电信设施总价值1005507元、720407元、598889元、440488元、174272元、122192元、147699元。各被告人归案后,均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盗窃怎么处罚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吕某、郭某、汪某、张某、张某1、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郭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吴某、郭某的辩护人提出二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吴某当庭对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但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不予从轻处罚,郭某拒不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对其辩护人提出郭某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因被告人吴某、吕某、郭某、汪某、张某、张某1、李某的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吕某、郭某、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获得十三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另外,被告人吴某等被告人赔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各项损失8758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