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再次盗窃
2010年1月22日,被告人刘某及夏某(都曾因盗窃判刑)与夏某某和外号叫“老三”的人经预谋偷后来到湖南武冈市,在一处看到被害人张某停放的价值5380元的摩托车后,二被告望风,“老三”实施撬锁。随后,他们骑车准备逃跑时被张某发现,其与漆某一起将二被告抓住并报了警。另外的两个人“老三”和夏某某逃走。
构成累犯会不会从轻处罚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私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及夏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