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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身份骗感情骗钱,诈骗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61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虚构身份骗感情骗钱

被告宋某原本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2006年11月被告宋某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了王某,之后宋某编造担任希尔顿酒店大堂经理、薪金优厚、拥有多处房产,与王某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宋某采用虚构安排王某到希尔顿酒店工作需要培训、父亲生病急需用钱等理由骗取王某及其家属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诈骗怎么处罚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于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诉讼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关于上述几点的辩护意见。此案被告人在开始接触被害人时就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以假身份骗取信任并建立起所谓的“恋爱’关系,随后屡次虚构事实骗取王某及其家属钱财,因此可以认定其从接触被害人之初就具有诈骗钱财的故意;共同消费是对骗取的财物的一种处置方式,因此,委托辩护人关于建议考虑认定犯罪数额及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采纳。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千元。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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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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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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